原告蓝**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从2021年6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被告李**因生意周*需要,向原告借款3次累计100000元,原告分3次从本人农业银行账户转账至李**建设银行账户...(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