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盛鹏******(简称盛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刘*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经院长批准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合议庭违反合议制度;合议庭违反审判规则,错误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要求崔飞飞在我公司不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询问;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说理部分解决判项应该解决的问题;一审法院违反公平原则,在驳回我公司诉讼请求的同时,支持了刘*的反诉请求。2.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商品房限购政策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北京高院明确规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本案也不具备适用公序良俗的条件。我公司对借名买房并不知情,一审法院对公序良俗原则未进行充分说理,滥用公序良俗原则。
刘*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盛鹏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审理中受到疫情影响,不存在超期审理情形。2.合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法院有权进行释明和作出裁判,没有违反处分原则。3.盛鹏公司明知张涵没有购房资质,给予借名买房的建议来签订合同,是规避限购政策争取销售量的不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盛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刘*向盛鹏公司支付购房款20983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143.35元(以328325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暂时计算至2021年1...(本文书还有6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