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等五人与被告、中国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等五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等五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87469.31元(详见赔偿清单);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13日14时42分许,邓*驾驶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w1**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33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新蔡县河坞乡,与韩**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着戚*(女,身份证号码xxx)发生交通事故,致戚*、韩**受伤,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本文书还有2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