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朱**、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中国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成因和车辆投保情况。
1.事故经过:2019年8月5日15时41分许,陆**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阜宁县三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益林镇北郊村中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三流线由南向北行驶的朱**驾驶的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陆**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2.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朱**、陆**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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