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陈**、第三人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华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第三人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陈**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g****07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733000元);2、判令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备案注销手续;3、判令被告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300元为基数,自判决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办理完毕全部退房手续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4、判令被告陈**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450.95元;5、判令被告陈**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5日,原...(本文书还有4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