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阳山县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阳山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给原告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7057.15元,包括医疗费101007.15元、住院伙食费7700元、营养费3850元、护理费9500元、住宿费交通费5000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合理待鉴定结论确定过错后另行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本文书还有10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