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荣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要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的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已结清,被上诉人也在之后的七八年时间里未再向上诉人提出欠款事宜,现提出的诉请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未组织合议庭以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诉请理应获得支持。故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刘*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事实和理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事实和理由充分,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未发表陈述。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罗*向刘*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2、判令罗*向刘*支付2010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计3,799,000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3、判令由罗*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一、刘*、罗*各提供一份于2009年7月1日形成的《借款协议》,两份协议内容一致,均约定出借方为刘*,借款方为罗*,借款金额150万元(其中140万元以银行转账为准,10万元为现金借款)。借款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如罗*不能按时还款,最多延长至2009年10月1日并支付延长期利息5...(本文书还有6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