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下称人某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某牡丹江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某牡丹江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5)浙02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原告并申请追加中国平安**********(下称平安某平房支公司)、中国平安**********(下称平安某东宁支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于202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张*归还原告赔偿...(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