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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任**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赔偿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国家赔偿>>错误执行赔偿
  • 案例类型: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2022)琼96行赔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光坡镇政府、任**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保亭黎*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亭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琼9029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2年11月16日,上诉人光坡镇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黄**,上诉人任**的委托代理人陈**通过远程视频在线上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4年6月,第三人广陵公司在位于陵水县光坡镇坡尾村建成香水湾度假区**栋**层楼(以下简称涉案楼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在第三人黄**名下。2013年9月1日,任**与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购买前述楼房第**层c户型1套(以下简称涉案c505号房屋),套房建筑面积96.8平方米**室内简装修,总价为403656元。

    2021年6月30日,光坡镇政府对第三人黄**作出光府责拆告字2021第2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认为其在光坡镇坡尾村委会安置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海*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前者第六十五条、后者第七十四条、《海*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如其对告知有异议,可在告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2021年7月4日,光坡镇政府对第三人黄**作出光府催字2021第25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2021年7月7日,光坡镇政府对第三人黄**作出光府强拆决字2021第25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为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68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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