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麦**、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汕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麦**、人保汕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汕头分公司、麦**共同向高**赔偿347754.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人保汕头分公司、麦**负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当事人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编号为第2019第001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高**驾驶粤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高**受伤的交通事故;麦**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高**事故发生前居住在珠海市斗门区。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高**构成九级伤残。高**因本次事故住院34天,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人保汕头分公司垫付了32455.4元医疗费。麦**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投保于人保汕头分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二、当事人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争议事项1:医疗费。
高**主张及证据:医疗费53872.4元(住院发票金额53284.4元、门诊发票588元)...(本文书还有6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