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无锡平安公司)与被告江*、第三人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被告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平安公司诉称:苏bu××××车辆在其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保险金额为284800元。李**(原车主)驾驶苏bu××××小型客车于2017年8月4日在宜兴市××路××庄××米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害。李**与其就本次事故的车损于2017年8月14日达成协议,标的车损推定全损146900元,残值由合作收车行回收。保险公司就其损失146900元及施救费400元共计147300元,于2017年8月22日履行了赔付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李**所有的苏b...(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