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陈**、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238,308.44元,其中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陈**承担;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7日11时07分左右,被告陈**驾驶号牌为沪a10n**小型轿车在崇明区新河镇崇明大道新申公路路口,与骑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之伤经...(本文书还有2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