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第三人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马**起诉的合同补偿解除费用中厂房赔偿过高,且马**未提供合理的依据,一审判决直接认定错误。从马**提交的证据来看,合同补偿解除费用中厂房赔偿马**只单方出具了一张《**座104/105厂房赔偿费用估算明细表》,并没有提供厂房损失的证据,明细表所列价格虚高,某某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在马**未提供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且在没有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对上述数据给予认定并作出判决错误。二、案涉《补充协议》没有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虽然《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协议书》有违约金的约定,但《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签订本补充协议后,甲方乙方不得就原解除协议向丙方追究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以《补充协议》第六条“原解除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