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被告上海亚通********(以下简称“亚通出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季*、被告亚通出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原、被告双方签有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缴了各项车辆承包费用后剩余的营运收入即为原告的劳动报酬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因原告辞职而解除,原告实际工作至当日现原告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被告亚通出租公司辩称,2017年12月1日起原告承包被告处车辆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原被告双方系承包租赁关系...(本文书还有2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