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涂**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夏**与被告涂**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为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涂**向武*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夏**自2007年12月8日起为共同经营武*市洪山区白沙洲家友蔬菜商行的合伙人,法院于2023年1月做出(2022)鄂0111民初****号判决“确认涂**与夏**之间合伙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夏**对判决不服向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涂**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明确合伙期间的诉讼请求,且关于合伙期间的认定问题可在另案中具体认定和处理,故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合伙关系应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