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詹*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詹*、中山市民*******(以下简称民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詹*向许**偿还借款本金2903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687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3月1日起,每期分别以16686元为基数,从该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歪曲了许**与詹*、詹*、民邦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的本意。从《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来看,詹*、许**确认货款总额为393701元,转化为借款后,分30期支付,对每期应付款项和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合计为360348元,同时詹*、民邦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如许**对上述借款39370...(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