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李**(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三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李**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北大三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张**、李**与北大三院于2004年9月22日签订的冷存胚胎协议书;2、判令北大三院返还冻存的一根麦管及其冻存于该麦管的胚胎;3、诉讼费用由北大三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北大三院于2004年9月22日签订的《冻存胚胎协议书》,约定将二原告胚胎冻存于北大三院处,冻存1根麦管,二原告向北大三院支付保存费,但未约定冻存期限。现二原告希望将冻存于北大三院处的1根麦管及其胚胎取回,但北大三院却拒绝将二原告冻存的1根麦...(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