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彭*、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赔偿原告陈*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后段医药费、车*等费用合计163810.9元(详见赔偿明细表);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代为被告彭*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承担;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7日15时35分许,被告彭*驾驶车牌号为湘ab××**小型轿车沿岳阳市湘阴县芙蓉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知源学院路段时,与原告陈*驾驶车牌号为湘fh××**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受伤被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遵医嘱出院,因膝关节疼痛在2018年11月21日再次入住湘阴县人民医院,治疗63天后,遵医嘱出院。病情始终不见好转,不断到湖南、广州各地医院治疗,总共住院131天,病情稳定后,原告的伤情经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未构成伤残,误工120天,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131天,营养131天,后段医药费用实际发生为准(详见赔偿明细表)。2020年4月20日,湘阴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做出第430624**********89号事故认定中结果为,被告彭*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无责任。被告彭*驾驶车牌号为湘ab××**小型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7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