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平**************(以下简称鱼冲小组)与被告朱**、第三人广西八方******(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桂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朱**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鱼冲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鱼冲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转让林某的承包款10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3.7%计算至全部款项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贺*市平*区**乡的林地承包给第三人,林地四至范围:平*区大平瑶族乡崩泥岐、开田岐、荒田岐等三岐四冲牧牛场,四至:北与开田岐三块田南面及平行延伸至荒田岐约半岐、崩田岐半岐交界;西与地豆地冲平行开田岐三块田南面的上段冲之冲以下冲交界;南与鱼赛冲正冲交界;东与田儿冲上段冲之冲以下冲交界;附着物数量,整个山场覆盖的松杂树。承包林某面积约630亩,承包期...(本文书还有5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