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内蒙分公司辩称,1.原告豫英商贸公司经销红牛期限为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结合豫英商贸公司的经营情况,被告红牛内蒙分公司已将豫英商贸公司应享有的月度、季*、年度惠*均已进行兑现和支付,豫英商贸公司也在对账单及配送交货单上签字确认,被告红牛内蒙分公司不存在欠付惠*的法律情形;2.根据原告豫英商贸公司签章确认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9年9月未发货的红牛产品为900箱,该900箱已于2020年4月21日由被告红牛内蒙分公司指定的托运机构运至豫英商贸公司,且豫英商贸公司盖章签收,不存在欠付货款的情形;3.豫英商贸公司捏造红牛内蒙分公司欠付惠*款及货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影响被告红牛内蒙分公司与另一被告的正常经营,增加企业负累,造成经济损失,运营商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被告红牛内蒙分公司保留相关责任的权利。
北京红牛公司辩称,1.红牛内蒙分公司已经依据其与豫英商...(本文书还有3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