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潘**、潘**与被告张*、俞**、张**、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潘**、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柴**,被告张*、俞**、张**、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当事人申请,本院给与调解期限两个月。
原告潘**、潘**、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买卖上海市长宁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弄1-48,49-53(单)架空车库室号(部位158号车位)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3.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9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7日,三原告与四被告就买卖上海市长宁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就买卖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弄1-48,49-53(单)架空车库室号(部位158号车位,以下简称涉...(本文书还有4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