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之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3)冀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鉴定费的判决,改判上诉人不予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鉴定费(不服金额35151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上诉人不应为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是被上诉人的单方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上诉人作为保险人仅对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本案事故并未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上诉人没有保险合同义务为被上诉人自身驾驶...(本文书还有2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