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请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2〕414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王**系案涉工程包工头吴*林雇请的临时工,与a**不存在劳动关系,a**与王**系劳务关系,a**无需为其购买社保。a**向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不应适用终局裁决。
王**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17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2〕4146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a**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王**:一、医疗费9113.5元;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301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865元;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564元;五、停工留薪期工资48947.5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七、护理费8436.16元;八、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