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遵义金科*********(以下简称金科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金科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和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91,188元及维修基金6,433元,共计297,6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注: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为止,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5,723.38元),共计323,344.3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6日,原告欲购买金科房开公司开发的位于xx门面一套。被告为促成与原告的房屋买卖交易,在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其已经有其他房屋贷款可能存在银行流水不够的情况下,被告处的销售人员何海芳仍再...(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