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96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份左右,原告给被告在中铁二十二局四分部的工地(中村乡棠海村委会棠海村大坪地隧道)进行彩钢瓦施工,2018年2月7日经与被告计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9963元,并写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向你院起诉,请公正判决。
被告宫**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