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诉被告徐*、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财险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徐*、被告太平洋财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892.8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3日10时45分,原告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由韶山市银园村村道进入省道325,69km+500m左转弯往银田寺方向行驶时,遇被告一徐*驾驶车牌为湘cn××**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5由韶山市银田镇银田寺方向往青石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