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金昆*********(以下简称金昆公司)与被告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58544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65730.2元(本金1585445元×4.9%/365天×2658天),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5日,原告与文山州一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珊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实际履约人为被告,因一直未对钢材款进行结算,又因原告公司管理混乱,导致原告在早已支付完应付钢材款的情况下,依然继续支付潘**钢材款,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止,原告向被告潘**支付款项合计为1585445元。2020年11月3日,原告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本文书还有4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