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某腾*******与被告南通某阳劳务公司、第三人盐城某奥******、江苏某泽******、朱**返还押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腾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袁**,被告途阳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新奥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朱*,第三人广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朱*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腾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事实与理由:第三人广某建设公司承包了第三人新奥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并将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后被告将该两标段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原告,并收取原告10万元押金。为了施工进度,被告从第三人朱*军处借了甲供材至施工现场...(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