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为与被告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12月22日8时00分许,被告金**驾驶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从下南田出来准备去环城北路佛山不锈钢店,沿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经东阳市华康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逆向行驶至人行道路时,与沿华康路由北向南步行左转弯后行走在环城北路人行道路上的原告马**发生碰撞,致行人马**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金**驾驶三轮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不负事故责任。
三、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辩称意...(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