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结合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证实,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医疗费用为9645.4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100元/天,原告住院23天计算为2300元。
3、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
4、护理费,参照本地护理标准150元/天,原告住院23天计算为3450元。
5、残疾赔偿金,原告1993年出生,按20年计算;十级伤残,按10%计算;虽然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原告户籍地广东江门新会区某村委会属于城乡结合部,故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42066元/年×20年×10%=84132元。
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因该鉴定是原告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委托鉴定的,且被告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或其他合理的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在城乡结合部生活居住,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告女儿李*某201...(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