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楼**因与上诉人上海木博*************(以下简称木博徐汇分公司)、上海木博********(以下简称木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4)沪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上诉人木博徐汇分公司、木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楼**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赔偿楼**原审判决的差额医疗费人民币2,671.04元(币种下同)、误工费1,500元及律师费1,000元的三倍,合计15,513.12元。事实和理由:**楼**于2024年2月21日晚在木博徐汇分公司处就餐后肠胃不适,后前往瑞金医院就诊,瑞金医院治疗的症状符合食用不洁食物致肠胃炎的病情,应认定有相应因果关系。**楼**在事件发生后工资确有减少,一审法院未支持误工费不当。三、一审法院以未提供发票为由不支持律师费无事...(本文书还有4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