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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公****与陈**、肖**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鄂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洪湖市公****因与被上诉人陈**、肖**、杜**、杜**、杜**、白**、湖北太禾******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洪湖市公****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肖**、杜**、杜**、杜**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以“洪湖市公****路政大队出具的《证明》”认定上诉人是该路段的监管部门依据不足。本案事故路段属于洪湖市峰口镇规划区内,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可执行详细规划的事实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规定,根据******洪湖市委、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峰口镇行...(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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