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洪湖市公****因与被上诉人陈**、肖**、杜**、杜**、杜**、白**、湖北太禾******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洪湖市公****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肖**、杜**、杜**、杜**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以“洪湖市公****路政大队出具的《证明》”认定上诉人是该路段的监管部门依据不足。本案事故路段属于洪湖市峰口镇规划区内,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可执行详细规划的事实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规定,根据******洪湖市委、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峰口镇行...(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