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沃移动******与被告彭**、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维沃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沃移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彭**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180323a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彭**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xx公司披露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下架、删除涉案侵权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链接;4.请求判令被告彭**赔偿...(本文书还有3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