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四川驼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四川驼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7月19日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90858.37元,包含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的飞行小时费共计6566元(5月份4560元,6月份1106元,7月份900元);2021年6、7月份基本工资50586.2元(月工资27000元,日工资1241.37元,2021年7月份工作19天);2016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以扣税名义克扣的工资共计123506.17元;以公积金名义非法克扣的工资10200元(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共34个月,个人和单位每月各承担15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4889.5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963元×3×5.5,2016年6月20日入职);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806896.55元(27000元/...(本文书还有4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