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某某保安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有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戴**被告武汉某某保安公司工作时因工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武汉某某保安公司已为戴*缴纳了雇主责任保险,因为戴*已经死亡,作为戴*近亲属和继承人,具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案的劳动者戴*及其继承人父母均已去世,原告自小便被现在的养父母收养并办理了合法入户的户口登记,其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诉讼主体混乱。本案立案事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代理人和原告却按照人身损害标准、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不一致。其次,如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被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3.即使法...(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