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诉被告卢**、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财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卢**、被告中国某某财保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9450.65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损失;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4日13时00分许,在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高塘建新村路口路段,被告卢**驾驶粤b0****号小客车,沿源城区河源大道行驶至上述路段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时,与原告驾驶悬挂粤p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本文书还有3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