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武**1及第三人武**2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武**1以刘**的申请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明显错误。1.关于超龄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能否适用(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上下班途中不仅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伸,且属于工作原因,应当适用上述两个答复。二审法院认定王*情不属于该答复的适用情形,违背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且实质上限缩了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的范围。2.关于工伤认定是否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对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与确认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同一范畴,无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被申请人先以认定工伤必须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为由要求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后又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是对法律的无视和曲解。申请人无需提供劳动...(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