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油款97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二被告经营货车前往原告处加注柴油,但并未按次数结清油款,截至2019年11月24日,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油款227600元,并于当天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陆续还款,但仍欠油款973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乙*辩称,对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经过及尚欠油款的金额没有异议,但应由我和丙*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丙*未...(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