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指控原审被告人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赵*某、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洪某某、杜**、卢**、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杜*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于2016年10月23日晚,伙同雷存(另处)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和平街**弄一棋牌室内,以为赵*某等人前来闹事,而手持鱼叉、砍刀等工具殴打赵*某、王**。...(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