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玉林分公司)与被告李**、桂林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玉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65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利息(利息计算: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7日为2108.8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8日,位于秀峰区翠竹路的某建材综合市场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某建材综合市场a区的铺面和仓库、废旧回收店内的货物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停放在a区与b区之间路面上停放的五辆车等,过火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桂林市秀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某厨具门面内距南墙0米至0.4米、距东墙0.85米至1.8米范围内临近钢制楼梯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可燃物蔓延成灾。因该起火灾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兰某所有的桂c***5号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标的车)被烧毁。事故发生前,标的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核定,标的车推定为全损,车辆残值为2500元。过后原告与标的车被保险人兰某达成《车辆定损协议》,同意对标的车按总定损金额67500元作推定全损处理(理算时用总定损金额67500元扣除2500元残值),即标的车车辆损失为65000元。事故发生前,被告李**为火灾起火门面的承租人,其离开时未关闭门面总闸,...(本文书还有7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