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0505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1200元,合计23205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人保公司辩称,高**在其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额为35907.4元,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先由本次事故中的李*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对于原告车辆损失答辩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以新的鉴定结论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答辩人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8日09时21分,高**驾驶湘a******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