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马**、马**诉被告马**、第三人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30日以及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了马**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通知马**不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同时依法追加了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马**、马**、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及原告马**、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马**、马**、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马**与被告于2007年9月16...(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