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商铺是否应当返还给上诉人的问题。首先,虽然案涉商铺已进行物权登记,业主已依法取得商铺的产权证,对商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案涉商铺有别于独立商铺,各商铺之间在平面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上没有墙体分隔,也没有独立的消防通道,没有独立的给、排水系统,单个商铺仍受市场整体限制,不具有结构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各业主在购买商铺之初,就直接通过与佳得鑫公司、水晶城商贸公司签订《委托经*协议》的形式,统一将商铺交由梦之岛百货公司进行整体经*和管理。因此,上诉人在购买案涉商铺时对水晶城商场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经*、统一管理以获取经*收益具有一定的合同预期,即上诉人对案涉商铺的经*收益模式应属明知,其应当知道该商铺所有权的性质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其权利行使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服从于业主的整体意志及共同利益,必须接受商场整体功能发挥的限制和约束。其次,根据《委托经*协议》第十一条第二项“在本合同期满前一年,由佳得鑫水晶城商铺业主大会决定水晶城商铺是收回经*权自行经*或是继续统一对外返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水...(本文书还有1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