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代理人张**、马*、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当日将50万元借款交付被告。原告催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李**辩称,涉案款项并不是借给被告李**,而是借给了富平县大世界摩托家电有限公司,李**是富平县大世界摩托家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款项只是打在了被告李**的账户,故被告李**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任**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借条一份、支付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借款的事实;2、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之间实际的借款金额为400万元,被告已经清偿了350...(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