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9月26日的借款本金25,200元、利息2666.34元、罚息8406.82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聘请本案律师费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借款额度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依约及时足额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沈*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