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呼和浩特********、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腾退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楼××号楼××层××号××层××号房屋中被告经营所占房屋(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嘉逸(宜必思)酒店经营场所);2.被告向原告偿付自2009年7月6日至其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用1万元(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确定具体金额);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6日原告取得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楼××号楼...(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