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原告某某分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9788.82元、利息、罚息(含复利)57899.32元,合计1067688.14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实际金额应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2.确认原告某某分行对被告蔡*位于洪山区**街**号**栋**单元**层**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
被告蔡*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6日,某某分行(债权人)与蔡*(债务人)签订《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编号:41**...(本文书还有3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