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和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8万元,及其所产生的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朱**辩称:1、答辩人从未向原告借过款,从未收到原告任何借款款项(原告只与邓娟媚存在借贷关系,2014年9月25日原告与邓娟媚存在6万元整借贷关系及2015年元月2日原告与邓娟媚2万元整借贷关系,借条中显示朱**的担保人签署信息为2018年加上去的,2015年7月邓娟媚由于借款较多已逃逸,故朱**签订的借条担保已无效);2、如原告坚持自己借款8万元给答辩人的观点,应当提供除借条外付款给答辩人的相关证据;3、答辩...(本文书还有1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