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秦*、天安财产***************(以下简称天安财保长沙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与被告秦*,被告天安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0254.13元;2、精神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提出变更请求,按照最新标准: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变更为4100元;2、营养费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变更为4500元;3、护理费变更为12410.88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29000元,总额变更为381894.1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0日12时19分许,秦*驾驶湘a8××**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重建地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重建地食根源地段时,恰遇原告谭**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重建地由西往东行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谭**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由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治疗后经湘雅二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谭**本次...(本文书还有6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