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以下简称*信担保公司)与被告宣城************(以下简称*宁建筑公司)、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宣城************立即归还代偿款350000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4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给清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宣城************立即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案件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宣城************立即按照合同条款给付代偿费(代偿费自2024年12月26日起按每日按代偿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给清之日)四、判令被告易**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文书还有4098字未显示)